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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和加强我校的课程建设,提高我校的课程建设质量、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桂教高教[2003]5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我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为确保精品课程的建设质量,结合广西高职高专精品课程建设要求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十一五”精品课程建设规划与实施办法。
一、精品课程建设规划
“十一五”期间,学校将着力建设16门左右的校级精品课程,每年立项建设4门左右课程,力争到2010年建有4-6门省(自治区)级精品课程。通过精品课程建设,使我校有一批集教学名师、优秀教材、优秀教学课件(多媒体辅助教学课件和网络教学课件)、优秀教学研究成果于一体的课程,并发挥其带头和示范作用,推动我校课程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二、精品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一)精品课程建设的立项课程的申报
1、申报范围与名额。我校精品课程建设的范围限于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主干)课。每个系部在系级重点课程的基础上,每年可申报l门,多报不限。
2、申报要求。各系部应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课程建设现状和校际优势,遴选覆盖面广和收益面大、基础条件好、有特色、具有校际竞争优势的课程申报。申报人应认真填写《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申请书》。精品课程的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课程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教授职称。
3、申报时间。各系部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和打印版各1份)报送教务处,逾期不报或所报材料不全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并不得补报。
(二)精品课程建设立项课程的评估与审批
1、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合格者,即时退回,并不得补报;
2、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优中选优、宁缺无滥”的原则遴选不多于4门的课程作为拟建课程,报送校务会议批准。经校务会议批准立项建设的课程,即为校级精品课程。
3、精品课程建设立项课程的评估与审批工作在每年的5月30日之前完成。
(三)精品课程建设立项课程的建设与验收
1、精品课程建设的规划、组织与评估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电教电算中心为精品课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2、课程负责人应于获准立项后与学校签订《校级精品课程建设协议书》,并按学校要求组织教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立项课程所在的系部主任负有督促、检查之责。
3、精品课程的建设期为2个学年度,从获准立项之日起计算(即立项年的6月1日至验收年的6月1日)。为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教务处在立项年的12月份开展一次检查,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建设期届满1年,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评估指标》进行中期评估,达到“C”级标准的课程即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取消建设资格,并扣发或追回建设费用。
4、建设期满,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课程应达到B级以上(含B级)标准,否则视为不合格。验收工作在当年的6月30日之前结束。
5、对合格课程,学校授予“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精品课程”称号,不合格的课程,除扣发相应的建设费用外,还取消下一年度的精品课程建设立项课程的申报资格。
(四)精品课程的运行管理
1、课程上网。凡获得“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应将相关的文件(教师队伍、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授课进度表、教案、多媒体辅助教学课件、教学录像、习题集等)在校园网上发布,并及时更新。
2、各系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精品课程网站的维护和资料更新工作。
3、精品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积极使用精品课程网站进行教学、辅导、布置和批改作业以及其他教学活动。
4、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在每个学期末对已获得“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课程,限期在下一学期进行改进,不予改进或改进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将以公告形式取消“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精品课程”称号。
5、确定为校级的精品课程,学校给予肆仟元人民币的资助,并作为申报省级精品课程的候选课程。确定为省(自治区)级的精品课程,学校给予壹万元人民币的资助。省(自治区)级精品课程可作为申报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候选课程。确定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学校给予贰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五)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精品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2、建设经费的支出限于小额购置费(不超过10%)、调研费(不超过总额的15%)、管理费(不超过5%)和资料编制费。其中资料编制费包括网站建设费、资料编制和上网费(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案、授课进度表、自编的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教学录像、多媒体教学课件等)。小额购置费凭发票报销,调研费凭调研报告支取,资料编制费凭已编制完毕的教学文件支取。管理费主要用于编写申报材料和课程建设的检查。
3、经费分三批拨付。获准立项时,拨付第一批经费,中期评估合格,拨付第二批经费;验收合格后,拨付第三批经费。
4、建设经费的使用由课程负责人或系部主任掌握。报销和支取建设经费时,应报系部主任和教务处审核。
三、其他
1、重点课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施行,其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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